????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出資監管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和資金管理,規范資金運作,加強資金風險控制,完善資金管理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參照自治區國資委《關于加強出資企業資金集中管控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國資委出資監管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及其所屬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以下統稱為“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賬戶,是指國有企業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各類銀行開立的用于辦理企業資金收付結算業務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廣義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
????第四條? 企業銀行賬戶的設立、使用等應當集體研究決策,資金管理相關事項應當按照“三重一大”的相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五條? 企業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合規性原則。企業銀行賬戶及資金管理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以制度規范開戶、資金管理決策程序。
????(二)堅持安全性原則。企業要提升集團總部管控能力,完善資金內控機制,防范資金風險。要保持合理的資金存量,加強現金流量和資金鏈的管理,嚴格控制資金流向,合理安排好各類資金歸集、調撥、保證資金流轉順暢,安全營運。
????(三)堅持效益性原則。企業要統籌資金管理,控制資金閑置,提高資金效益。要充分發揮資金規模優勢,提升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本結構,提高資金運營效率和集團整體效益。
????第六條? 各企業要由承擔財務職責的部門統一辦理資金存放和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并負責使用和管理。嚴禁違反規定多頭開戶,嚴禁出租、出借、轉讓銀行賬戶。
????第二章? 規范銀行賬戶管理
????第七條? 企業開設賬戶要在審慎研究基礎上,經集體研究決定。除了新設公司、新增投融資項目、專項資金、納稅用途、理財業務、證券資金存管業務和房產銷售按揭等特殊事項外,企業不得新增銀行開戶。
????第八條? 各集團公司(一級企業)要將所屬子企業的銀行賬戶納入集中統一管理。結合企業實際,根據不同權限對子企業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實行審批管理。子公司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設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多頭開設賬戶和公款私存開設賬戶。各企業開設(變更)銀行賬戶應填寫《出資監管企業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備案表》(詳見“呼和浩特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系統”相關子系統),于每年12月31日前同企業集體決策材料、金融機構的選擇方式和依據等一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九條? 企業要定期對銀行賬戶進行清理,每年12月底前完成當年賬戶清理工作,規范銀行銷戶程序及備案管理,梳理存量賬戶及資金分布情況,重點排查和整改賬戶過多、閑置等問題,保持合理的銀行賬戶規模。每年12月31日前將銀行賬戶清理結果同本辦法第八條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備案有關資料一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 企業要加強賬戶日常監管,嚴格按規定的賬戶用途辦理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定期與銀行核對賬戶情況,調整核實未達賬項,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嚴禁設立“小金庫”以及出租、出借賬戶,所有賬戶應納入會計核算范圍,杜絕資金“體外循環”。
????第三章? 加強資金統籌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測算最佳資金持有量,確定適度的存量資金規模、存貸款比例和融資結構等,盤活存量資金、優化增量資金,控制高存款、高貸款、高財務利息“三高并存”現象。
????第十二條? 企業要按年度對資金閑置、高財務利息侵蝕利潤、存貸款比例偏高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針對性措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各企業賬戶年日均余額較大或單筆資金量較大的,原則上按照競爭擇優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資金量較小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以競爭擇優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決策人員要依規回避。
????第十五條? 企業要提升資金統籌能力,加強資金預算管理,降低資金管理成本,定期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定期分析資金使用狀況,優化賬戶資金結構,避免資金分散。
????第十六條? 企業要制定規范的資金調撥流程,根據業務需要,科學合理調配資金,控制非必要的銀行賬戶間資金調撥。
????第四章? 加強資金風險防范
????第十七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形成相互制約、有效監督的工作機制。嚴禁同一人辦理資金收付的全程業務以及保管財務相關全部印章。嚴格財務人員選聘任用管理,并結合實際適時輪崗。
????第十八條? 企業要強化資金安全措施,建立定期稽核檢查制度,完善銀行對賬、現金及票據盤點、印鑒管理等內控機制。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明原因、核實處理,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不得由出納領取或編制。提高非現金結算比例,嚴禁坐支現金、備用金公款私用、大額使用現金等現象。加強對銀行大額支付通知以及票據、印鑒管理,防范資金支付風險。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要涵蓋網銀業務,明確對網銀風險隱患的防范措施,對網銀業務要實行分級授權管理,網銀密匙(U盾或電子密碼器)視作財務印章管理,網銀密碼要定期更新,增強網銀系統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條? 企業要建立資金安全預警機制,組織資金安全壓力測試,定期對流動性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制定應對措施和應急預案,確保資金滿足正常經營需要。
????第五章? 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自身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類銀行賬戶開設、資金存放及集中管理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審批流程,防范資金存放等各類風險。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充分運用紀檢監察、中介機構、財務內審等多方力量,開展監督評價,形成資金監管工作合力。利用專項審計調查、年度決算審計等外部審計手段,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嚴肅財經紀律,保證整改落實到位,確保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銀行賬戶及資金管理情況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范圍。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使用、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和進行資金管理的,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法律、制度等對企業銀行賬戶及資金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BG-2020-05號。